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
| 索引号: | 0029865472015113901 | 信息分类: | 其他政策文件 |
|---|---|---|---|
| 发布机构: | 生成日期: | 2013-04-19 | |
| 文 号: | 有效性: | 有效 | |
| 生效时间: | 有效 | 废止时间: | 暂无 |
| 名 称: |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| ||
| 关键词: | |||
| 索引号: | 0029865472015113901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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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信息分类: | 其他政策文件 | ||
| 发布机构: | |||
| 生成日期: | 2013-04-19 | ||
| 名 称: |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| ||
| 有效性: | 有效 | ||
| 生效时间: | 有效 | ||
| 废止时间: | 暂无 | ||
| 文 号: | |||
| 关键词: | |||
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
皖人社秘〔 2013 〕 93 号
各市、县(市、区)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、地方税务局:
为认真贯彻落实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》(皖政〔 2013 〕 5 号),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落实社保费缓降等政策。各地要按照皖政〔 2013 〕 5 号文件精神,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、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,积极落实社会保险费缓降等政策。同时,社会保险费缓缴到期后,补缴资金要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。
二、确定岗位补贴办法。各统筹地区 2012 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额能够保证当地 6 个月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、医疗补助金等基本生活保障支出的,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向重点帮扶企业支付岗位补贴。岗位补贴的享受对象为已经参加失业保险、履行缴费义务,并承诺 1 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(合同到期正常终止的除外)的重点帮扶企业,岗位补贴执行时间为 2013 年内。已经按照皖人社秘〔 2012 〕 114 号文件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的重点帮扶企业,不再按照本文件规定申请岗位补贴。
统筹地区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发放岗位补贴:
- 一次性发放:即按照重点帮扶企业 2012 年缴费数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补贴给重点帮扶企业,具体比例由各市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。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,补贴比例可适当提高;对大型企业,补贴比例可适当降低。
- 按月发放:由重点帮扶企业申报稳定岗位计划,依照重点帮扶企业稳岗计划涉及的职工人数,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 80% 的额度确定月补贴企业资金,并确定补贴资金上限额度。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。
三、及时汇总并上报情况。要及时统计相关信息数据,进行汇总分析。各市人社局、财政局、地税局将贯彻落实皖政〔 2013 〕 5 号文件的进展情况于每月 10 日(从 6 月份起)前分别向省人社厅、省财政厅、省地税局书面报告。
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
安徽省地方税务局
2013 年 4 月 9 日